采购文件未明确国家强制性认证,是否属于重大缺陷?

政府采购信息网 蒋莉蓉 2022-06-02 18:16:14

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0年12月,某文化馆LED显示屏采购项目公开招标,A供应商参与了项目采购活动,随后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

A供应商认为,LED显示屏是与计算机连用的电子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3C认证范畴产品,但采购文件既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3C认证证书复印件,也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满足3C认证的承诺函。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问题引出

1.采购人采购3C认证产品,但采购文件未对3C认证作任何明确要求,采购文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2.采购产品属于3C认证产品,采购文件可否要求投标人以承诺函方式予以证明?

专家点评

问题一:业内专家秦志龙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建议认定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3C认证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而国家强制要求有很多,不可能在采购文件中穷尽所有(国家强制的法律法规认为是默认必须遵守的)。当然,采购文件也最好对3C认证作出明确要求。

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也认为,采购文件不存在重大缺陷。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任何采购文件都要执行,即使采购文件未作要求,也要执行。所谓重大缺陷,是指违反强制性规定,比如强制性规定要求一,而采购文件反过来要求二,这就叫违反。

他补充道,按照强制性认证要求,采购文件要把其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响应要求,如果采购文件把强制性认证作为评分项就把强制性认证降低到优先级别,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投标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没有3C认证证书,也不允许销售,更不能参与投标。本案中,采购文件未设置3C认证要求,不能认定存在重大缺陷,就像货物类项目采购文件未要求提供合格证、招聘类项目采购文件未规定年龄满18岁以上一样,不能认定为存在重大缺陷。但在采购文件中,如果没有把3C认证设置为星号条款,却设置为打分项,这就属于重大缺陷。

问题二:秦志龙认为,3C认证可以采用承诺函方式。比如有些采购项目所需产品较多,评审时无法一一核对,工作量太大,可采用承诺函。但采购文件要规定,中标后产品必须符合承诺,否则认为违约并认定为虚假承诺。

业内人士也认为,可以采用承诺制,但招标文件应约定。另外,采购人在编制需求时应考虑两种情形,一种是新产品,3C认证正在办理中,可能无法按时提供;二是进口产品,理论上在中国销售的产品必须要满足中国的安全标准,但有些进口产品有可能无法提供3C认证。  

沈德能则认为,3C认证可直接在网上查询,不需要承诺函。严格意义上讲,供应商也不需要递交任何证明材料,只需在投标响应文件里备注一下,如响应产品通过强制性认证、在哪个网上查询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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